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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至德州大件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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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,某木材公司与泗阳某运送公司签定一份《货品运送协议书》,约好由运送公司为其运送一批木材至无锡,收货人为李某,货品价值约25万元,货品抵达目的地后依照实践检验分量以280元/吨核算运费。签定协议后,运送公司将这笔事务交给将车辆挂靠在其公司运营的车主吴某,由吴某指使驾驶员胡某开车将货品运送到无锡。胡某抵达指定送货地址后提出,货品实践称重是41吨,李某应先签字检验并付清悉数运费后才干卸货。而李某以为,订货的货品是37吨,超出的有些应按实践称重结算,上海至德州大件运输便提出先过磅后付款。没想到这一需求惹恼了胡某,胡某觉得是李某不信任自个。两边引发纷争,到派出所调停也未处理,胡某一气之下把货拉回了泗阳。没有收到运送费的运送公司把木材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,上海至德州大件运输需求付出运费并补偿经济损失合计3.1万元。法院经审理以为,运送公司在未交给货品的情况下,需求木材公司和李某付出运费并补偿损失,不符合两边合同约好,依法驳回运送公司的诉讼请求。